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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拖欠工程款 丢了诚信赔了钱
作者:刘迪  发布时间:2017-12-28 16:14:01 打印 字号: | |
  经济社会做生意最看重的就是诚信。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力。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院领导团队审理了一起因一方对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某某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甲方为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为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结构及土建工程。工程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合同总价10%预付金款,支付第二次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若不足扣除的则累计至下月扣除。2、钢结构全部材料进场5个日历天内经甲方确认后,付至合同金额的50%,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初验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75%,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工程于2015年1月4日开工。该工程于2015年4月25日竣工报验,经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等多方验收合格,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随即将该工程投入使用。但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对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其递交的施工结算书不予理睬,对工程不予结算,并借此不履行自己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委托陕西中房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经作出《鉴定意见书》核定工程总造价为777125元。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向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6779.44元。

  法官释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日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经多方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将工程投入使用至今。该工程经鉴定部门鉴定工程总造价为777125元。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向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为445610.24元,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故本院判决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西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45610.24元。

  该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明确,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陕西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心存侥幸,以为不对工程进行结算,没有结算依据就可以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殊不知该想法大错特错,在法律面前不仅让他赔付了工程款,在经济社会里还让他丢了诚信。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