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了盗窃,可谓是绞尽脑汁,编造各种理由,蒙骗被害人,并实施盗窃。12月26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张安在新兴镇某车行谎称其家中盖房需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并要求送到其家中后付款。在送货过程中,张安趁刘大亮不备将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铜川市耀州区某车行老板徐博,案发后追回被盗车辆退主失主。该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2014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安以给其摩托车加油的名义将铜川市耀州区赵某的摩托车骑走,并以800 元的价格卖给小丘镇李某,赃款用于挥霍。案发后经失主催要,被告人张安退还被盗车辆。经三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张安平时表现良好,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安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