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是法院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时刻将群众该利益放在心上,落实在工作中。
2017年,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司法救助案件共7件,由本院第二法官工作室负责办理此类案件,由该工作室下的第三审判团队佘战军法官和第四审判团队王珊法官承办。其中,第三团队办理4件,决定准予救助的3件,不予救助1件;第四团队办理3件,决定予以救助的1件,撤回申请1件,正在办理1件。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决定救助的金额不等,以上已结案件发放救助金额共计52000元。
司法救助案件,是指在审判、执行案件及处理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权力收到侵害但无法获得赔偿或补偿,对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或者补偿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给予议定数额的救助。对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泾阳县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包括基本原则、机构和职能、基金保障、救助对象及标准、以及告知和申请,受理、审查及审批,资金发放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本院还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及下设办公室,设立了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专人专款审查处理该类案件。
本院受理的七起案件中,因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等民事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占六起,曾在本院判决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难到位,导致现在生活确实困难。其中有正在上高中的学生因交通事故导致腿部伤残、至今未恢复;有一家五口遭遇车祸,导致一人死亡,剩下幼儿寡妻及老父母,家中失去顶梁柱,现在生活困难;有因车祸失去正值青年的儿子,判决生效后六年经多次执行仍未能完全得到赔偿款的老夫妻……本院经审查,对以上符合救助情形的申请人,结合个案不同因素,严格遵循司法救助的标准,及时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救助款项决定,并在救助决定书送达后,还有承办法官协助当事人在本案财政部门办理了领取救助金手续,至今已经发放到位。
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公平争议的必然要求。本院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审查,必将有限的款项给予更需要救助的人民群众,确保社会矛盾和群众困难能有效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