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第八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王某、崔某、陕西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76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王某在被告石某经营的卡丁车游乐场内,被被告王某驾驶卡丁车撞伤,造成了以上各项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石某经营的游乐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能给原告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被告某公司作为花博会的经营管理者,将场所出租给石某经营卡丁车游乐场,未尽到监管义务。被告王某作为侵权人是未成年人,被告崔某是其监护人。所以,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石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崔某及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某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游乐场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和告示,亦未提交卡丁车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且工作人员人数过少。综上分析,被告石某对游乐场的经营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卡丁车的驾驶者未能及时刹车避让原告,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王某作为未成年人,实际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崔婷承担。被告某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无相关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在注重盈利的同时,一定要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来消费的顾客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游玩环境,这才是保障良性经营的前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带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游玩时,一定要尽到看护的义务,履行自己监护人的职责,不能当“甩手掌柜”只顾自己玩乐,如果发生了意外,则为时晚矣,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