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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开车莫忘交强险 对己对人有保障
作者:景花蓉  发布时间:2017-12-30 09:46:23 打印 字号: | |
  泾阳县法院第八审判团队近日审理了一起原告邓某诉被告王某、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情简要:2016年9月19日9时30分许,贾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邓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邓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20161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贾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因王某与贾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亦为肇事车的车主,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承保商业险,故诉请以上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各被告应承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59717.95元;2、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的投保义务人未给该车投保交强险,原告请求被告王某和贾某共同承担损失,应予以支持。原告邓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24771.95元, 由被告王某及贾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承担10000元,剩余14771.9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即7385.98元。原告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6120元,由被告王某及贾某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

  法官寄语: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已经进入到千家万户,我们在享受汽车带来的便利时,一定不要忘记给自己的爱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是国家要求的强制性保险,而商业险则是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进行投保,二者的性质天差地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车辆投保交强险是对车主自身的一份保障,更是对车外第三人的一份人身保障。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