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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定作广告牌效果差强人意 不满重作起诉退款获支持
作者:段旭瑞  发布时间:2017-12-30 09:44: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团队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了相关技术图纸,但产品效果却不令人满意。双方经过交涉并重作产品后,原告还是一纸诉状将承揽人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原告是西安一家公司,被告是泾阳一家工贸公司。原、被告签订了玻璃制品加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子版效果图。被告送来货物与效果图差距巨大。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其将货物拉回并按效果图修改后重新交货。无奈结果仍旧差强人意。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款。

  审理经过: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就是按原告的要求将图片打印到玻璃上,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提供电子图案,打印到玻璃上实际效果会有误差,且视觉效果与视觉的角度及光线的影响密不可分,故自己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办案法官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玻璃制品加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6502元。由原告给被告提供电子版效果图,由被告在8mm白玻璃上打印钢化,做装饰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了加工款,被告也交付了产品。原告收货后发现图案效果灰暗,与预计效果相去甚远。被告公司虽然以原告的构图交付工作成果,但其产品的实际效果与样图效果之间有差异,不符合原告的定作要求。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履约不当的责任。故最终判决由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西安某公司16502元。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