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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最大化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需要法官慎之又慎
作者:景花蓉  发布时间:2017-12-30 09:04:24 打印 字号: | |
  泾阳县法院第八审判团队近日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任某起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抚养孩子,并请求被告张某返还自己已经偿还的房贷部分。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相识,2012年4月登记结婚,2013年4月生于一子。2014年6月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装修了位于西安的某处房产,并共同偿还房贷至今。婚后感情尚好,但随着孩子的出生,双方摩擦加剧,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12月离家至今未归,分居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和交流。后原告任某和被告张某多次协商离婚无果,随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给被告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组织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经过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一度休庭,等待双方平息情绪。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被告张某于2012年4月27日结婚,2013年4月28日生育一子,现年4岁。2012年6月10日双方共同开始偿还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位于西安的房产贷款。但后来原、被告经常为琐事争吵,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12月分居至今。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先分别安抚了原、被告各方的情绪,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对背”的调解,给原告分析了目前自身的困境,和对孩子有利的生活环境。给被告透彻分析了案情,从法理、人情、道理各方面入手,更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给被告做调解工作。经过承办法官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抚养教育;三、原告任某自愿将夫妻共同还房贷部分分割的己方财产抵做孩子张某某至18周岁的抚养费;四、原告任某享有对孩子张某某的探望权,每两个月探望一次,被告张某需配合。

  法官寄语:夫妻感情不和,在起诉离婚时,对孩子的考虑都是基于自己情况出发的,可能不是很周全,对孩子并不是最有利成长的。所以,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考虑最多的则是怎么最大化的保护孩子幼小的心灵,最大化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最大化保护孩子的权益。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