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9月30日9时20分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北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北太十字以西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李某受伤。该起事故经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的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0万元且附加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一份,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刘某和肇事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上损失共计56700元。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在给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又充分了解了案情和被告的思想动态。针对庭审情况,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证据、法律、事实三方面入手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保险公司和原告李某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的范围内达成了调解意见,被告刘某自愿将为原告垫付的2000元医疗费无偿给付原告作为补偿。被告保险公司也表示三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汇入原告账户。调解结束后,原告对承办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原告的老母亲更是激动的拉住法官的手说:“折腾了一年多了,终于解决了。谢谢法官,谢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