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9月1日6时4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被告马某所有的半挂牵引车沿G21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泾阳县口镇北潘村东500米处时与原告王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的停在路边的谷神牌无号牌收割机相撞,致收割机司机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泾阳县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半挂车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收割机司机李某不负事故责任。肇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所有的收割机每年仅在9月份粉碎玉米秸秆和嫩玉米供应给不同的奶牛场,2015年盈利106000元。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维修费为16300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以上损失。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在给被告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后,组织了庭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6时40分许,被告马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晋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谷神牌无号牌收割机相撞,致收割机司机李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本事故经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6)15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半挂车司机李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收割机司机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为该收割机定损为16300元,2016年10月原告修理该收割机花费16300元。另查,本起交通事故中谷神牌收割机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王某,该收割机未办理牌照及相关登记手续。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附加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15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所有的谷神牌收割机的车辆维修费163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原告车辆维修单予以证实,应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诉请的营运损失106000元,因各被告对该部分损失不予认可,且对于营运损失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收割机的营运损失,应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生纠纷后,被侵权人应及时保留和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以便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