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中院执行局在杨陵政法委、杨陵法院、杨陵住建局的配合下,组织召开了涉陕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凌乙建设有限公司移交工程资料及配合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各相关单位参加此次会议。
2006年12月乙公司以议标形式承揽甲公司建设的杨凌“某财富中心”公寓楼工程。2008年9月双方开始因工程进度及工程款的给付等发生争议。2010年12月双方向咸阳中院提起诉讼。2013年9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14年8月进行了调解,双方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交一套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甲公司完成该工程的竣工验收;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公寓楼和室外工程等。因多种原因致使该项目竣工验收无法进行。200多购房户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业主代表为尽快解决,省、市法院领导多次接待业主代表、听取各方意见,千方百计要求尽快解决群众的办证问题。
2016年12月甲公司向咸阳中院申请执行,要求乙公司按照省法院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咸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乙公司尽快补充完善资料的情况下,也多次听取质监站等各方的意见,并向上级进行了汇报。
为使该项目尽快竣工验收,切实解决群众办理房产证的问题,该院执行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13日召开了杨陵政法委、杨陵法院、杨陵质监局及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金泰公司、佳明公司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在听取多方意见基础上达成共识,在乙公司已经移交全部施工资料的基础上由甲公司限期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各方均表示将妥善解决分歧,求大同存小异,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为本案的顺利执行打好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