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老有所养,幼有所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或听到因为赡养问题父母与子女打起官司……近日泾阳法院第十一团队就判决了一起古稀老人与儿子的赡养纠纷案件。
2016年原告余某患有白内障及甲亢肿瘤,看病花费医疗费数万元。被告李某分文未给付,也从未到医院看望过原告余某。现在原告余某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赡养费每月300元。
办案法官多次找原、被告村、组干部及亲戚,联系被告,但被告李某却避而不见。法院只能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被告仍未出现,法院遂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的3日前向原告余某支付当月的赡养费300元。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在赡养问题上,子女应当对老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