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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帮朋友修车却私自出卖 法院判赔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吕鑫 夏芳  发布时间:2017-12-21 08:38:17 打印 字号: | |
  朋友购买二手铲车一台,男子负责帮忙从外地托运并予以维修,后朋友询问此事,男子却百般推脱,在朋友一再追问下,才知铲车被男子私自出卖。12月20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冯东赔偿原告米强损失117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原告与张鹏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购买张鹏所有的成工铲车一辆,成交价为21000元。原告和张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将该车托运回来并修理,后被告将车私自卖给他人。庭审中,被告称车辆购买价格为21000元、拖车费为3700元、修理费为4100元。原告称的确产生拖车费及修理费,但其已给付被告10000元,故不应再承担;对被告给付中介人中介费500元及购车时产生的花费1000元其未给付被告,其愿在赔偿款中予以抵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辩称本案所涉车辆系原、被告共同购买,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购车协议及证明能够证明本案所涉的铲车系原告所有,被告私自将该车出售,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1000元。庭审中被告称拖车费为3700元、修理费为4100元,原告陈述其已支付被告拖车费及修理费,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拖车费及修理费应从原告损失中予以抵减;对原告称被告给付中介人中介费500元及购车时产生的花费1000元,其愿在赔偿款中予以抵减,本院予以支持,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