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崔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2017年3月,咸阳市秦都公安分局在对辖区210小区进行治安检查中,发现小区02室内人员进出较多,进出呈现一定规律性,行迹可疑。3月9日,民警进入该住户检查,发现该房内有一个经营邮票、纪念币的盛世商贸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持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邮票、纪念币等产品推销。经调查,公司负责人秦某承认其为了扩大公司业务,通过微信、QQ非法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姓名、电话等),安排业务员打电话推销商品。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最终锁定了在网上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崔某某(山东省德州人),并在山东德州市铁西区一小区内将崔某某抓获。查明,前几年,崔某某经营了一家网店,生意一直不景气。2016年10月,崔某某在网上加入“北京收藏品数据交换群”,发现了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商机,遂从“北京收藏品数据交换群”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并将其中41530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群、微信非法转卖给咸阳的秦某,获利2000元。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崔宪亮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41530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官释法:在大数据时代,商家为了营利,利用网络资源获取商业信息越来越普遍。但也催生了大量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名誉甚至人身、财产安全。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2017年6月1日,两高公布施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并进行了信息等级分类。《解释》规定: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财产等重要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公民健康生理等较为重要信息五百条以上的、手机号码等普通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情形之一,均属于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十倍以上等情形之一,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在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普通信息41530条,依照《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崔某某归案后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系初犯,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