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张某与刘乙协议离婚,两人都开始了各自的新生活。然而,张某并未就此与刘乙家一刀两断,一笔土地补偿款的出现打破了两家人平静的生活,再一次的将张某与刘乙家联系起来。近日,张某一纸诉状将前公公刘甲告上法庭。
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团队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刘甲返还原告张某征地补偿款680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甲之子刘乙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甲系户主。2012年原、被告组上土地被国家征用,分配给每个村民68000元土地补偿款。原告的土地补偿款68000元由被告领取。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刘甲之子刘乙协议离婚。原告要求被告刘甲返还上述款项,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本院。
刘甲称,原告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该案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两人离婚时也没有对该款项处理,且原告与被告之子共同生活期间,婚生子主要由被告抚养教育,被告和其妻因病也已将补偿款花费完,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地农民因失去耕地,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补偿,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原、被告所在村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68000元,由被告作为户主领取,庭审中被告亦承认,现被告拒不给付属于原告的土地补偿款,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故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原告与被告之子刘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共同居住生活,被告作为户主领取土地补偿款,被告的领款行为并无不当。但在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之子刘乙离婚后,被告即丧失了占有上述款项的合法根据,该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与被告之子离婚之日开始计算,故被告辩称该案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加快,泾阳县部分村镇拆迁、征地也随之增多,而因此涉及的拆迁款、土地补偿款赔付,家庭经济矛盾也日渐增多,泾阳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注重释法析理,将情理融入法理,采用多种调解方式,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促进一方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