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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法院:老人骑车遭“飞来”横祸 空降树枝砸头谁之过?
作者:李秦蕾 王珊  发布时间:2017-12-05 16:07: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6年6月某日下午许,原告李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儿媳沿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路北道基下所栽树木因干枯及风力因素折断后向南侧路上倒下,将经过此处的原告李某某砸伤。原告受伤后经泾阳县医院门诊处理转至唐都医院,在该院住院治疗。原告后又在唐都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因事故伤残程度九级。出院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泾阳某局、某街道办、某村委会、某村一组协商未果,遂将四被告一并诉至本院,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住院医疗费、门诊费急救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7714元。

  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李某某主张,第一被告某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干枯树木未及时砍伐,未尽到管护责任,第二被告某街道办对所栽种树木负有管护职责,粮集村委会、粮集村一组系土地权利主体,对其土地上栽种的树木负有一定的监督职责,由于四被告疏于职责而致原告受伤,其对原告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农林局抗辩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木的管理职责应当在公路管理部门,某局并非该折断林木的管理单位,不具有砍伐护路林带中干枯树木的法定义务。其余被告均辩称其对林木没有管理权。合议庭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引导各方进行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及时作出了裁判。

  法官说法:本案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就此类侵权责任认定进行了专门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其侵权责任。可见,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自行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或完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林木致害路人,方可免除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砸伤李某某的折断树木位于泾阳某街道办境内,系某街道办组织营造,某街道办依法应当对其栽种林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配备专门人员进行苗木管护,其未能尽到管理维护职责,未能发现干枯树木,导致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街道办虽辩称其对案涉林木没有管理权,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组织栽种林木后,将栽种的林木移交给相关单位或个人,或证明案涉林木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栽种,其侵权责任不能免除。被告某局要巡回检查管护情况,确保林木安全生长,其疏于巡回检查,未能确保林木安全生长,且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在本案中无过错,或具有其他法定免责情形,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对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第四被告系砸伤其树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故法庭驳回了原告对上述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泾阳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