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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浅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作者:何健  发布时间:2017-11-27 14:55:37 打印 字号: | |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两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容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理论界似乎能够区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这两者的争议却依然存在,并且对案件的处理有着很大的影响。笔者结合在一线从事刑事审判多年认识,从自己多年的审判经验看,觉得正确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和量刑,再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形态。

  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相要了解犯罪的四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所谓犯罪预备,就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

  2、客观上主要表现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为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状态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条文的刑罚规格处罚。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在了解了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之后,我们再来探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1、在英美法系,对犯罪中止通常做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的考虑。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大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处罚;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处罚。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心理区别。犯罪是一种由行为人心理支配的必然要受到刑法的否定与制约的行为活动,而《犯罪心理学》则是一门研究犯罪活动与心理学关系的学科,虽然对《犯罪心理学》仅仅是浅尝辄止,但法律工作实践使笔者认为,失衡的心理导致犯罪,反而言之,我们可以得出: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密切相关,中止与未遂作为故意犯罪的两种形态和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唇齿相依,犯罪人的行为是由他的心理去支配的,随意什么样的心理决定着他的行为的性质。中止犯,他的心理活动必然是在犯罪着手以后,自愿放弃了犯罪,而犯罪未遂者的心理活动肯定是主观上更想把犯罪行为实行完毕,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迫使他没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二者的心理活动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我们在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时,都要严把证据关,从案件证据中研究分析行为人犯罪心理,从而准确认定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严格把握、区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形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进行研究分析,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罪行法定原则及罪行相适应原则,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的起历史的检验;保障每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完全行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