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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都法院:生产劣质食品昧良心 身陷囹圄罪有应得
作者:常保民  发布时间:2017-11-16 10:20:14 打印 字号: | |
  11月14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17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咸阳市秦都区渭滨镇王家村一民房内,抽取村用灌溉井通过净水设备、烧水器、纯净水桶等简易生产工具,加工伪造快乐山泉牌纯净水进行销售,共计生产销售大桶桶装纯净水(重量五加仑)10780桶,小桶装纯净水(重量一加仑)5236桶。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该饮用纯净水中含有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GB19298-2014)技术要求。该致病菌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含有严重超标准限量的致病微生物的饮用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诚恳,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为追求私利,漠视人们的身心健康,购置简易设备,无证生产经营销售含有致病菌的纯净水,人们长期饮用势必影响健康,尤其抵抗力较弱的人群。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诚信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要知食品安全无小事,群众健康是大事。
来源:秦都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