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零后小伙贾某某出生在兴平一农村,小时家境优越,在父母的娇惯中养成好吃懒做、不思进取的习性。初中毕业后混迹社会,人生失去坐标,总想寻求刺激,竟然染上吸食毒品,入不敷出时,他开始以贩养吸,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面对漫长的牢狱生活,贾某某流下悔恨的泪水,告诫我们:远离毒品,珍惜自由。
贾某某吸食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干警缜密侦查发现,其曾多次向焦圆某、张磊某、张升某、张同某出售毒品,贩卖毒品总量有2.9克。期间,贾某某害怕贩毒事情败露,不断更换交易地点,赵村镇某村路口、桑镇桥某村、武功县某村口、吸毒人员家中成为他们的犯罪窝点。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某多次向多人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