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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法院:浅议子女因经济困难起诉父亲垫付学费生活费的处理
作者:范严忠  发布时间:2017-11-14 11:33:30 打印 字号: | |
  在离婚案件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同时,应当首要考虑的是将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即使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首要考虑的也是子女的现状,这就可避免对子女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还应将子女的存在作为限制条件,将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另外,在高考、大学期间等敏感成长时期,更应严格审查父母对子女成长环境和经济承受能力条件,如若情况允许,并限制其父母提出离婚。

  张华(化名)1994年5月出生,2013年7月,张华考入某大学,每年学杂费20000元。父母因为感情不合,于2014年初离婚,张华与母亲共同生活。2015年新学年开始,张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母亲收入较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自己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故要求其父张华某每月垫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并垫付每年学费人民币10000元。立案人员告知张华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时,张华撤诉。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通常指18周岁以下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1 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亦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 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婚姻法解释(一)》原则上采纳了上述意见,但对“尚在校就读的学生”更加予以明确,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高中以上属于高等教育,如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因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畴,所以父母不具有必须给付的义务。但从提高国民素质的角度出发,国家还是提倡和鼓励子女接受更高等的教育。

  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这种情况下,高等学府就会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收取一定的学费。 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同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在父母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父母自愿给付法律不加以限制,但父母没有经济能力或父母不愿意支付其高等教育的学费,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无权利要求父母必须支付。

  本案中,张华现已年满20周岁以上,且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故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出发,其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送子女上大学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据此,张华撤诉是明智之举。

  可见现实社会生活中,离婚时自然要对未成年或即将成年的子女进行妥善安排才是首要问题,离婚离的不仅仅是“婚姻”!离婚是身份关系的断绝,是情感的割舍,财产的分配,更是能力的承受、责任的承担。
来源:乾县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