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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无证驾驶撞死人 肇事逃逸获刑罚
作者:吕鑫 张永鹏  发布时间:2017-11-14 11:25:05 打印 字号: | |
  男子无证驾驶桑塔纳轿车越线行驶,与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其不立即救治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被害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13 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张彪无证驾驶白色桑塔纳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原县高渠乡西铜引线高渠水管站附近时,与迎面一辆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郭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彪逃离现场。经三原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强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越线行驶,从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不保护现场,救治被害人而逃离现场,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对其可适用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