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根据检察院机关强制医疗申请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申请人张某坤强制医疗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7年5月31日14时40分左右,受害人张某某由南向北徒步行走,被申请人张某坤从后面将张某某脖子掐住放倒在地上,并将受害人的眼镜扔掉,将张某某掐晕,抢走其随身携带的浅灰色背包和内装有一白色酷派手机后逃离现场。2017年6月1日上午,公安局民警将张某坤抓获,同日将其送往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被申请人张某坤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精神病性障碍,其对所实施危害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医学鉴定后建议:家属或政府对其进行精神病学专科治疗。 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坤所患精神病性障碍,处于发病期,精神症状明显,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检察院对被申请人张某坤强制医疗的申请,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检察机关的申请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某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