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淳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
2017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李名借用张小涛小型轿车驾驶,当车辆行驶到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原告寇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在咸阳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36000余元,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复查治疗及二次手术,并留下终身残疾。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07198.1元。
在审理期间,车主是本案的被告人之一,对当初把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后悔莫及,自己要从中吸取教训,表示愿意积极予以赔偿。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原告寇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总计86500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873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所余款的70%即26436元。
二、原告寇宁所花费鉴定费2400元,由车主张小涛承担2000元,由原告承担400元;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负担90元,车主负担30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