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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
作者:梁艳  发布时间:2017-11-09 09:28:03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异常活跃,随之发生的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约占民事案件的10%。笔者以近年来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就审判实践中涉及的证据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几点解决思路。

  一、 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适用的现状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须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基本特征。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不仅推进着诉讼的进程,而且对当事人利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问题。然而现实审理中,民间借贷纠纷常因种种原因陷入举证难的证据链怪圈,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1.在借贷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写了欠条,但还款时借款人却玩“消失”,不露面。出借人多次索债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多番寻找,仍找不到借款人本人。最后只能启动公告程序,进行缺席审理判。在审理过程中,有的出借人只有欠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借款人又不在无法质证,为了防止出借人虚假诉讼,往往需要出借人证明该欠条系借款人本人所写。问题是借款人根本就找不到,怎么能证明欠条就是他写的呢,这可急坏了出借人。于是出借人奔走于借款人的亲朋好友中,请求为其作证。但作为借款人的亲朋好友几乎没有人会为了别人得罪自己的亲人,这也是善良的人性使然。这样的证据链虽然从理论上看起来可行,但实际上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了出借人在只有欠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维权很艰难。

  2.有的借贷双方关系很好,借款时就没有写欠条,也没有通过银行汇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出借人就将现金借给了借款人。当索要欠款时,借款人拒绝偿还。出借人诉至法院后,在审理时借款人却否认借款事实。面对这种情况,出借人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借款事实。无奈之下,出借人就给借款人打电话,软磨硬泡,甚至侵犯其隐私从中套取些许能证明借款事实的话语,趁机偷偷录音,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但质证时却因取证方式不合法而不予采纳。出借人的维权路该怎么走,似乎又陷入了死胡同。

  3.有些人为了高额利息专门从事放贷工作。他们往往有备而来,在放款前仔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咨询律师。在放贷时既有借款合同,又有欠条和银行汇款凭证,还有第三人佐证,可谓借贷手续完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了规避该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往往将利率约定在23%,虽然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还款时利息却已经很多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有很多借款人因为经济困难,为了救急没有办法才去贷款。而还款时,本来就非常困难的他们连本金都不能付清,还要额外支付“高额”利息,对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而当借款人不愿支付“高额”利息时,出借人就诉至法院。开庭时,出借人拿出非常充分的证据,信心满满。这些出借人似乎成了法院的常客,今天告A,明天告B,后天又用同样的手法告C和D,如果只是从法律层面进行审理,法院似乎成了这些出借人的“打手”,可能让原本贫困的借款人更加雪上加霜。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适用问题的发生原因

  以上现象的发生并非偶然,其背后都有深层次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种原因导致的。

  1.有些借款人动机不纯,营造有钱假相,四处借贷。这些借款人往往平时开着好车,出手非常大方,给的利息很高,甚至名下还有一些产业,装扮成非常有钱的表象。然后四处借钱,很多出借人被其表象迷惑,为了高额利息,以为其偿还能力没有问题,纷纷借钱给他,还只打了欠条。而这些人开始还遵守“承诺”,定期还本付息。他们的口碑也越来越好。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把借钱给他,拿着大家的钱或享受或投资,时机一到,如果还不上,这些借款人就溜走了。讨债的人索要欠款时,才后知后觉,找不到人。他们诉至法院,但是在举证时因找不到借款人无法质证,出借人只有欠条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会遇到非常多的问题。

  2.有些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事前没有保留证据,事后收集证据方法欠妥当。有些人觉得私人关系特别好,借款写欠条会影响两人之间的良好关系。所以借款时既没有写欠条,也没有保留其他证据。虽然表面上维护了朋友关系,但当索要欠款,被否认借款事实而拒绝偿还时,才恍然大悟知人知面不知心。不甘心被好友欺骗,事后以诱导的方式,偷偷录音,甚至涉及他人隐私。剪辑后在开庭时提供,往往因为来源不合法,而不被采纳。

  3.有些出借人规避法律,专门从事放款业务,收取“高额利息”成为放款专业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们把钱放给有么是急需用钱,但从其他渠道借不到钱,只能背负利息来借款的人。要么放给为了打麻将、吸毒或吃喝挥霍来借钱的人。据一些常年做生意的人士吐露,现在做生意风险比较大,即使赚钱了利润几乎不超过20%。而这种放款动辄利息20%以上,只是没超过24%,如果用这钱来在做生意,几乎是赚不到钱的。据一些数据显示,在不同地区借款人贷款后的用途差异比较大。一般发达地区,大多数是将借贷的款项用于投资,做生意等。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相当多的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赌博、吃喝享受等。这些常年“住在法院”打官司的放款专业户有损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适用问题的解决建议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据适用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小小的建议。

  1.出借人切勿被表象迷惑,出借前首先多方考察一下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四处借款或者向多人借款的现象。如果存在,就要谨防被欺骗,不要轻易借钱给他人。

  其次,借款时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写欠条时最好有第三人在场,或者进行拍照等,要保留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借款事实。最后,不能虚假诉讼。有些借款人心存侥幸,被金钱所迷进行虚假诉讼,最后却遭到法律的惩罚,承担了法律责任。

  2.要提高法律意识,采用正确方法收集证据。借款前,保留借款的相关信息记录。借款时,须由出借人写欠条,并通过银行汇款,保留汇款凭证。即使事前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事后私自收集录音录像证据也要讲究方式方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私录对方当事人视听资料,对方行为不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那么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合法依据。即当事人私自录音录像的证据要被采信,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私录对象为对方当事人,对方行为不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第二,有其他证据佐证。第三,资料无疑点,或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录音录像证据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采信。

  3.针对那些以放款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放款专业户,我们要根据具体案件区别对待。如果放款后,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正当事项,则予以维护。如果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吸毒或者吃喝享受等,而出借人事先知晓,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不能让法律成为维护其非法利益的工具,也不能让法院成为其获取“高息”的“打手”。如果借款人确实因为紧急用钱,生活费非常困难,根本不能承受这种 “高额”利息。那么我们审理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借款人的生活承受能力,降低借款利率,打击非法放款行为,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黄明耀《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现代法学》(重庆)2002年第3期第78-83页 。 2、宋石《试谈“偷拍偷录”视听证据的认定》,《河北法学》,2002年第三期第71—73页。

  3、张松美《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质疑》,《广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六期70—73页。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研究—以河北法院系统为样本》,《法律适用》,2015年第七期112—116页。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