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原告赵某某起诉被告杨某某,请求被告归还借款42300元。
庭前,第十三团队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开庭审理,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提交了由被告打的借据;被告提出借据是因为在网上买车、酒店消费等原因才写的,后来车没有做成,自己后来外出打工才没有及时拿回借据,酒店消费的钱是原告让自己打的条子,实际自己并没有拿到原告的钱。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给原告出具借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果。被告在庭审时承认借据是自己所出具,所以对于该借据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对于借据中的款项被告实际上并未收到,但被告既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所以对于被告辩称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后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每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当知道自己出具的任何条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果,所以在出具及履行过程中应当严谨处理,不要因为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