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渠道购买产品后遭遇质量问题,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近日,泾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视购物引起的消费侵权赔偿案件。
2017年6月,家住咸阳的杨大爷通过电视购物节目购买了青岛一家商贸公司出售的料理机,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杨某与商家协商后,公司为其免费维修一次。此后产品又发生问题,杨某心中顿生疑惑。仔细检查又发现产品和外包装都没有标注料理机的生产商。与商家沟通无果之下,杨大爷一纸诉状将青岛某公司诉至法院。
商品缺乏必要的信息标识,能否构成虚假广告宣传,又是否够得上欺诈?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案件审理中,青岛商贸公司辩称,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存在欺诈行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为原告修理产品的义务。经过调查和审理,法官认定:商贸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中仅标注了制造商,未标注生产商且对制造商的地址没有按照登记注册住址标注,违反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构成了误导消费者的事实。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的产品标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退还该商品价款并赔偿三倍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