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对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抽样访谈调研情况为依据,对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经济情况、受教育状况、心理健康状况展开剖析,从B县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探寻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确实的根本原因,并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提出建议。
关键词:服刑人员 未成年子女 社会救助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指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其家中不满18周岁的子女,这是一个隐匿的、并不被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的群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缺少必要的监护以及难以获得救助等原因,其现状令人堪忧,B县位于西北地区的山区,远离省会城市和所在市,经济相对落后,服刑人民未成年子女大多又处于农村,经济上更是贫弱,扶助弱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本次调研采取抽样访谈的方式,走访了B县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虽不足以代表全部,但窥一斑而见全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真实现状。
一、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现状
(一)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社会中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正处于身心发育和增长知识的黄金阶段,相当多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因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判处自由刑以上刑罚后因为家庭经济支柱的突然缺失导致其生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保障,半数以上的服刑未成年子女生活堪忧,温饱成为他们面临的首要难题。根据调研显示,这些孩子几乎都未受到过经济帮助或政策性的倾向扶助,更有甚者,因父/母亲服刑的原因,有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直接被取消参与农村低保、精准扶贫贫困户评选的资格。还有少部分服刑人员的子女没有地方可以安置,在社会上流浪。通过走访发现,B县作为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双重地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是“弱者更弱”,生活费用的短缺及供给来源的不稳定使得这群孩子处于一个朝不保夕的生活状态。
(二)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状况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大多是上学适龄孩子,大多数处于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阶段,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入狱后的辍学率比父母入狱前成倍攀升,正在上学的孩子也存在诸多困难:虽然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免除学费,但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他们的学习费用依然堪忧;“同学嫌弃辱”的群体歧视使得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举步维艰;这些孩子在学习上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帮助,遇到困难时无法与亲人有效沟通。通过走访发现,在连最基本的生存尚受到威胁的境遇下,这群孩子的受教育权自然会被当然地漠视。
(三)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里状况
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问题相较于温饱难题更为严重些,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本身由于年龄偏小,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过程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入狱这件事情本身就会给其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同时有缺乏监管指导,更容易造成性格上的不足,比如这些孩子大多敏感、多疑,心理上存在自卑、自闭或自尊心过强;另一方面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主要由他们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这些孩子普遍受到歧视,“邻居躲着走,同学嫌弃辱”的情况普通多发,也有被寄养在姑舅、姨妈或哥姐家的,这部分孩子在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中重新生活,大多都会产生“寄人篱下”的感觉,外在的这些不良因素使得他们承受着强烈的刺激,从而导致他们心理的不健康发展。此外在走访中发生,父亲入狱前后,母亲选择离婚后或改嫁或其他原因不能抚养子女的现象也存在相当大的比例,遭遇这样的双重家庭变故,使得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本来就脆弱的心理“雪上加霜”。
二、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途径
如前所述,B县处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双重境地,2006年司法部调研结构显示94.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曾受到过社会救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仅占总数的5.2%,而目前,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情况和司法部2006年的调研状况相比,并没有任何好转迹象,目前半数以上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服刑人员子女的处境更是“弱者更弱”,救助弱依然是最突出的难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白地带是当下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试图在这个现实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寻找一些能够及时解决B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当前困境的可行途径。
(一)政府应担负起扶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首要重担。
B县政府应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落实到该县民政部门,切实履行好国家的监护责任,将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妥善安排到当地孤儿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使他们获得平等的生活权利和学习权利;对流浪、乞讨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相应的救助和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寄养模式;对于尚有(外)祖父母监护但缺乏家庭经济来源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当建立长效扶助机制,给予长期有效的经济扶助;对于正在就学期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应当建立学费之外的教育费用豁免及教育扶助机制,保证他们学能无忧;另外,应将符合低保和精准扶贫标准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纳入低保和精准扶贫范畴,以确保他们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能够得到保障。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慈善机构参与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扶助工作中来。
当前B县民间慈善机构的救助范畴基本上都不涵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于B县当前并不具备建立独立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慈善机构或福利机构的现实条件,所以笔者提倡应当呼吁并鼓励民间慈善机构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其救助范畴,发挥民间慈善机构的力量来改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当前面临的经济现状,并给与必要的心理疏导。根据走访发现,部分民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存在偏见和防范,对此政府应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改变或纠正这部分民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不当认知。
(三)引导更多有意向的民众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形成结对子救助。
根据走访调查,部分民众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抱着同情和理解的态度,认为这群孩子是无辜的,并且表示愿意帮助这群孩子,对于这部分民众,应当根据民众意愿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意愿结成扶助团队,扶助团队可以是一对一或一对多或多对一团队,也可以是经济扶助团队或心理扶助团队或教育扶助团队,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来改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根据民众自愿结对扶助试点发现,民众自愿扶助对个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是效果最为明显的,民众的分散扶助力量在对于本来就分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助上,却能够发挥出极大的现实作用,并显现出示范带动作用。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一个长期被遗忘的群体,要改善这一群体的现实困境,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要从小处着手,从每一个民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观念和认知开始,政府牵头,联动民间机构和有意愿民众,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相信阳光很快就会照进这个被遗忘的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