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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饲养动物引纠纷 认真调查化矛盾
作者:吕凯锋  发布时间:2017-11-03 17:22:4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原委: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底庙法庭受理的原告万某诉被告师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均系蜂农,2017年8、9月间,原告家的十四箱中蜂突然大面积死亡。原告即怀疑属被告所养意蜂所致,并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允,原告遂以被告对其所养意蜂管理不善,导致所养十四箱中方死亡为由诉至旬邑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00元。

  法官释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饲养的动物或者豢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该动物的占有人所应承担的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其构成要件包括:(一)、加害行为的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因素。(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该类案件,我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也是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受害人证明责任构成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主张免责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则可以免责。

  

  案结事了:就本案来说,原告所养蜜蜂死亡确系发生,但对于原告所养蜜蜂的死亡原因很难举证,而且双方均属普通农民,经济状况一般,处理不当便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为了能够妥善处理本案,办案人员多方了解,对中蜂及意蜂的生活习性取得初步了解,并随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在交谈过程中,原告主张其所养中蜂死亡确系被告所养意蜂导致,而被告则辩称自己并未饲养意蜂,仅饲养有几箱中蜂。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据此法庭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入被告养蜂的场所,对被告所养蜜蜂的数量及种类进行查看,并邀请该村村民万某某及樊某某对被告的蜂种进行了辨认,后双方共同辨认结果均系中蜂。在此情况下,原告最终认可被告所养蜂种均系中蜂,并非自己诉称的意蜂,自己所受损害并非被告所养中蜂所致,遂当着办案法官的面向被告表示道歉并申请撤回了起诉。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