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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法院:土地补偿引矛盾 法官调解止纠纷
作者:礼泉法院  发布时间:2017-11-03 08:55: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当事人的矛盾得到圆满的解决。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和第三人段某、刘小某同村,刘小某和段某是母子关系,1995年9月,村上小组划分承包责任田时,原告在“一类地北头地”承包责任田1.8亩,原告的东邻为第三人段某的承包责任田1.31亩,县上第二轮承包地时,村小组按原承包地承包,未进行承包地变更。2015年8月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各村委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确认,将原告承包的“一类地北头地”1.8亩确权在原告名下。2016年10月,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因高速线路经过该地,按相关文件对该地段进行征用。2016年12月14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国土资源局、该村村委会对原告承包地1.8亩登记在第三人段某名下。2017年元月份,被告国土资源局、该村村委会将原告1.8亩征地补偿款65700元让第三人刘小某领走,原告多次索均遭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在对被告送达的过程中,办案法官与该村村委会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了解,初步查明第三人段某系原告之嫂,第三人刘小某系原告的侄子。原告的承包地以前登记在其父名下,在其父去世后,原告分得承包地1.8亩,但在被告征用登记时,原告在场并同意将其责任田登记在第三人段某名下。因此,在此次征收中,后被告按照登记对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65700元进行了发放,第三人刘小某按照规定领取其母名下的所有补偿款并拒绝给付原告补偿款,原、被告随发生矛盾。

  办案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及原告与第三人系亲属关系的特殊情况,经过多次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最终第三人段某、刘小某同意返还给原告责任田土地补偿款,使双方冰释前嫌。
来源:礼泉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