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事酒水推销工作,却把酒水推销到了自己肚子里,且酒后驾车,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11月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明持证醉酒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上乘王丽怀抱张豪),沿21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前方停放的赵金方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事故,致王丽、张豪受伤,张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59mg/lOOml。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金方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丽、张豪无责任。被告人王明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明已垫付被害人王丽医疗费182005.29元,被告赵金方已垫付张豪的丧葬费25000元。庭审中,被害人王丽、张豪家属对被告人王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向被害人王丽部分民事赔偿,且已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