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很后悔,当时要不逃逸也就不会触犯刑法了。”“慌张”悔恨地说道。这是近日旬邑法院在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时的一幕。原本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因逃逸导致“慌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让人感到惋惜。
2016年11月6日21时30分左右,“慌张”驾驶自有重型自卸货车由旬邑县前往泾阳县途中,车辆由东向西行至旬邑县市容局门前路段,将横穿马路的行人“无辜”撞倒,造成“无辜”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慌张”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旬邑县交警大队认定,“慌张”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辜”无责任。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所鉴定,“无辜”受伤致脾破裂,并行脾切除术,受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构成八级。在审理过程中,“慌张”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其各项损失,“慌张”及其投保保险公司先后赔偿“无辜”各项损失195000元,获得“无辜”谅解。
旬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慌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致一人重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具有逃逸情节,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慌张”赔偿了“无辜”部分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具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