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办案法官悉心调解,原告放弃部分诉求,保险公司自愿支付赔偿款,案结事了,息事宁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刘明驾驶无牌小车(上乘张克强、秦峰、宋东、刘美荣)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原县关中环线广仁医院门口时,与由东向西张军驾驶小车(上乘张晴好)发生正面相撞事故,致刘明、张克强、秦峰、宋东、刘美荣、张晴好、张军受伤,车辆受损。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军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克强、秦峰、宋东、刘美荣、张晴好无责任。原告宋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3547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保险公司保留对张军的追偿权的起诉。
经过办案法官多次对当事人双方做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宋东损失146000元,一次性处理此事,再无争执,至此该案顺利调解结案,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