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经过办案法官说法教育、耐心调解,双方定纷止争,握手言和。
2016年1月原告李强将品房一、二层租赁给被告张兵经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六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6年房租费为35万元,2017年至2021年房租费为每年37万元,从2017年起每年房租费分两期交付,第一期在前一年租期期满前30天交付20万元,第二期在本年5月30日前交付17万元。合同期内,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违约金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2017年房租费均已到期,但被告至今均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1、请求解除原、被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租金37万元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期间,办案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同时,对被告不守信誉的错误行为提出了批评,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房屋租赁费37万元;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