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法院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还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55000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6年12月18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4月6日,原告在与被告登记结婚时才得知被告有过婚史,给原告心理及精神上造成巨大打击,但经亲友劝说原告后违心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正在筹办婚礼时,双方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其他物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
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应提起反诉,因离婚案件相较于其他民事案件属于一种特殊案件,该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均需依附于离婚时方能予以解决,故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本案可以在双方离婚时一并予以解决。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被告在离婚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