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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借用车辆发生肇事 共同担责相互赔偿
作者:淳化法院  发布时间:2017-10-13 10:27:45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判决原、被告相互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定纷止争,服判息诉。

  2017年7月24日15时30分,被告王某利驾驶借用被告刘某某小型普通客车,在淳化境内沿211国道左转弯处时,与原告潘某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潘某文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共花去医疗费25060.8元。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车主刘某某已付给其医疗费15060.8元。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潘某文负事故次要责任。

  审理认为,此交通事故责任明确,被告王某利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潘某文负事故次要责任。对原告请求的合理赔偿费用,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王某利所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75%。对被告刘某某求原告赔偿其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同意赔偿,应予准许,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800元,应按王某利所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所余车辆损失1000元的75%。故依法作出判决:     

  一、原告潘某文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总计33910.8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7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所余16210.8元的75%即12158.1元。

  二、刘某某的车辆损失3000元,由原告潘某文赔偿2000元,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所余1000元的75%即750元。

  三、因被告刘某某已付给原告潘某文15060.8元,故某保险公司付给潘某文12797.3元,付给刘某某1781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王某利承担230元,原告潘某文承担75元。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