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7年5月6日23时至同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梁某某等人喝酒吃完饭,来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福元广场银座KTVB56号包间唱歌时,刘某某无端摔砸该KTV酒杯将自己右手划破,又冲撞掰折毁损过道、大厅装饰物、栅栏墙,殴打劝阻其的被害人梁某某,嫌开门慢用拳击打保安被害人薛某某。当被朋友刘某等人带到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急诊科治疗时,被告人刘某某拿输液架追打值班医生被害人朱某某,用拳击打阻止的保安被害人樊某某面部,将护士站病历夹、文件盒、固定电话扔摔到地上,到医生办公室拿凳子扔砸值班医生被害人王某某将桌上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损坏。在民警到达现场时,嫌未借电话给自己,用拳击打朱某某面部一拳,致朱某某右侧面颊部软组织损伤,又在急诊科大厅护士站大小便。致该院无法正常接诊急诊病人,造成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急诊科工作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随意打人砸物,滋事闹事,危害他人最终受到法律处罚。此案告诫人们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疏导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借助喝酒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危害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