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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从执行的角度反思民事案件的调解
—以我院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难展开
作者:师爱民  发布时间:2017-09-30 10:26: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院执行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加强,一大批执行积案得到有效的化解,从整体上来看,我院已跨入良性执行法院行列,从局部看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又悄然地摆在了我们面前,这就是民事调解案件中申请执行的越来越多,强制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许多案件呈现出无法执行的状况,对此当事人怨声四起,现就这类案件笔者从执行的角度对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作以剖析。

  (一)导致调解案件难以执行的因素

  一高调解率导致审判人员过分地追求形式上的调解而不从案结事了上下功夫。

  在全国上下强调“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也将调解率作为衡量审判人员一个办案业绩的重要指标,导致审判人员从一开始就处处盲目的调解,在法理未吃透,案情未理清,争议未辨明的情况下,通过审判人员软缠硬拖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柔性的强制调解,导致当事人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强同意了调解,接受了调解,这样就为不自觉履行调解书埋下了祸害,有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当事人还口口声声纠缠于诉讼阶段的事情,认为自己的理还未讲清,责任的分担不公,承担这样的调解结果他们心里不服。

  二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诉讼中的调解出现异化。以“诱”劝调,以“压”引调,以暗示不利的结果“逼”调,审判人员的极力调解,使得当事人违心的接受调解的结果,表面上来看,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其实是法官意志的集中体现,并非当事人内心的自愿,这样的调解方式是与自愿原则相违背的。

  三有的案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仓促的调解。“自愿,合法,事实清楚”是调解的三大基础,如果事实不明,责任不清,就仓促地调解,势必会使当事人感觉自己的理还没讲完,法官就糊里糊东的结案,内心产生抵触情绪。尽管有些家事纠纷,可以不必对事实要求那么清楚,但起码得有个大的方向,否则,效果不一定好。

  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从诉讼一开始就有恶意调解之动机。

  在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了促成双方调解,多以牺牲权利人的部分利益为代价,使胜诉的一方一开始就作出了让步,即使这样,他们还是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是一味地采取拖的策略,使那些老实人和好说话的人处处让步,在执行程序中,有进一步提出新的讨价还价要求,这种方式造成的恶果比判一个错案的危害还要大。

  五减少上诉风险,规避错案责任的追究使得审判人员不惜一切代价的追求调解。

由于判决可能引起上诉,使得审判人员面临错案被追究的风险加之撰写判决书要对证据进行认证,进行梳理,对争议的焦点进行归纳,因而费时费神,在这些利益的权衡下,导致审判人员不择手段的调解。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片面调解引起执行难的后果之一。

  六岗位责任制对调解的硬性指标规定导致审判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当事人的意愿,强行调解。

  强制性的调解一方面使得法律的公平和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也使得当事人从内心不愿自觉履行,在执行中的表现就是抗拒执行。

  (二)解决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坚持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效衔接配合,实现良性互动。

要使调解案件得到切实的执行,就必须在调解的质量上下功夫。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并能够履行,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因此不能够片面的追求调解率,而不考虑实际的履行情况,对义务人有借调解之机拖延履行义务或减轻其责任目的的,不能一味地调解,坚决反对那种让“老实人和好说话的人”处处让步的不良做法。    

  二注重运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在诉讼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适时地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生效的调解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

  三建立调后释疑和督促履行制度。

  调解案件生效后,审判人员要及时督促义务人履行,对调解书有疑问的应当向其释法析理,使当事人明白依法履行调解义务是其一项法定职责,也是遵纪守法的一种表现,从而使当事人真正的心服口服,调后释疑和督促履行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使调解书在签字或者送达后就有相当的执行力,真正地达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使调解案件在源头上减少了进入执行程序的可能。

  四改革现有的岗位目标考核评估标准。

  案件的评估标准会对审判人员选择结案的方式和案件的质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具有导向和引导的作用,它就像一个指挥棒指引着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最大化的公正司法,在当前片面追求调解率这一单一标准下,调解案件的执行与否与审判人员的业绩考核和利益未能有效的挂起钩来,从而使审判人员一味地追求调解,而不考虑案件能否有效的执行,导致进入到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时时难以执行,因此,可以将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调解案件中的保全率纳入评估框架内,以增加审判人员采取促进调解案件执行措施的积极性,使审判和执行程序有机和谐的无缝连接,有效缓解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困境

  五加大法院与相关部门的有效联动。

  联动机制的设立,有利于法院的执行工作,针对各类民事调解案件的执行特点,与不同的部门进行联动,比如涉农调解执行案件,法院可以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当地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等单位联动,发挥调解的最大效能,将执行案件高效执结,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所取得的良好成绩,部门联动在该专项活动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因此,应当总结其中的有益经验,以便指导执行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被执行人的诚信档案。

  案件在审理阶段,法官应多下功夫,查清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在证据审查或法庭调查时,就应有针对性地查清义务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收入情况、偿债能力等基本事实,全面的掌握义务人的执行能力状况,并将其登记在案,为今后的执行打下基础。如果案件义务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确定义务,审判法官也应将其履行的具体情况登记在案,作为评估义务人诚信程度的依据。对于以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最好要求义务人作出有效保证,无论是“人保”还是“物保”,都应将具体信息登记下来。如果义务人未能按时履行调解书的内容,法官甚至可对其作出口头警告,并记入其诚信档案。该工作可由专人负责。有时案件结束后,审判法官要将精力投入到新的案件审理工作中,平时则可由该专门负责人向审判法官汇报,由法官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样可以尽量减少调解案件再入执行程序。做好了这些前期工作,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可对该诚信档案进行资源共享。同样的,执行阶段义务人的履行情况,也应录入该诚信档案。如果义务人牵涉比较复杂的案件,比如“多角”债务关系,执行法官可以较快理清其中的关系,由此,执行工作会事半功倍。

  由此看来,只要我们在诉讼程序中高质量的办好每个案件,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就有一个好的基础,执行也就不难了。
来源:旬邑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