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任某玲与被告蒙某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蒙某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2011年11月份,被告做苹果生意在原告处购买纸箱。2012年11月,原、被告对纸箱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纸箱款30000元。当时被告口头承诺立即支付欠款,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在这几年找被告催要货款中,跑了不少冤枉路,好话说了一大滩,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拖欠货款至今未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纸箱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真实合法,为有效合同;基于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欠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0000元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蒙某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某玲纸箱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任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蒙某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