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开庭到调解长达5个小时,我被他们耐心的工作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所感动”原告王某说。
“法官的析法明理,让我受益匪浅,遇事要敢于面对,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被告张某说。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晚饭后休闲的人已在街头散步,然而旬邑法院第二审判庭的法官还在忙碌着,一轮弯月之下的法庭飘出当事人阵阵谢语。此时,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成功调解。
2017年4月14日,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车沿211线行驶至旬邑县太村镇杜家村路段,恰遇由弓某驾驶王某所有的无牌轮式自行机械车迎面驶来,两车避让不及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某驾车驶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均无果,故原告王某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90000余元。
承办法官接手本案后,了解到被告张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购买该二手自卸货车也是找人借款购置,并且只购买了交强险,没有购买商业险。原告的诉请对于被告来说是个天文数字。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承办法官通过认真阅卷、结合庭审并仔细考虑后认为,这个案子必须尽力调解,因此在开完庭后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给原告王某释法明理,分别从道义、扶贫大政方向、实际赔偿能力、社会效果等多种角度与王某进行沟通,同时指出驾驶员弓某也有注意不到位、占道行驶的问题存在,不能获得全额赔偿;引导被告张某换位思考,因其在驾驶过程中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事实,并再三强调事发后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过承办法官长达三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被告张某当庭履行赔偿款10000元,剩余50000元一周内履行的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谨慎驾驶,万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下车查看,如果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本案中,若不是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也不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旬邑法院的法官再一次告诫每一位驾驶人,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事故发生后切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