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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为会所介绍卖淫女拿提成 女子获刑五年六个月
作者:吕鑫 唐香  发布时间:2017-09-22 16:10:10 打印 字号: | |
  28岁女子为牟利,带领卖淫女在会所组织卖淫活动,并负责卖淫女招聘、培训、管理、结算提成等,终被抓入狱。

  9月 21 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组织卖淫案,判处被告人徐金燕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9月,咸阳市粤景湾会所经营者张金、赵亮、张能飞(均已判刑)与被告人徐金燕协商,由徐金燕带领卖淫女在该会所组织卖淫活动,并就卖淫女的卖淫收入分成达成协议。同年9月徐金燕招募卖淫女徐美美、李娜、郭英夏、张敏敏、王琪等人在粤景湾会所二楼进行卖淫。经营期间,徐金燕负责卖淫女招聘、培训、管理、结算提成等,在自己不在粤景湾会所时其委托徐美美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并与粤景湾会所结算卖淫提成。每个卖淫女卖淫一次,徐金燕提成20元、30元、50元不等。同年12月,三原县公安局对该会所突击检查,抓获赵亮等工作人员及卖淫嫖娼男女多人。经对粤景湾会所用于记账的电脑数据提取显示,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4日该会所卖淫嫖娼非法所得共计149104元。2017年4月17日徐金燕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金燕为了赚取卖淫收入,遂组织徐美美、张敏敏、郭英夏、李娜等多名卖淫女到粤景湾会所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金燕与张金、赵亮、张能飞、徐美美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张金、赵亮提供场所并与张能飞共同管理卖淫活动,徐金燕则负责卖淫女的招聘、培训、管理,卖淫所得由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故被告人徐金燕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认为徐金燕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明显,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