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淳化法院: 原告索要借款11万 法官明断偿还4万元
作者:淳化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22 16:01:5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而法院认定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

  原告诉称,被告以经营菜店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7000元,共计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口头承若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至今未果。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宏、李艳萍、张江堂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承担从2017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张宏辩称,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40000元的借条属实,但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36000元,原告直接扣除了利息4000元。2016年1月14日自己向原告出具了23000元的借条属实,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原告直接扣除了利息3000元。在以上借款条据中,但还含有一部分利息,实际借款本金也没有这么多。2016年5月26日,原告叫了四五个人来找被告张宏催要借款,要让被告承担所来人的食宿等相关费用,逼迫被告向原告打了47000元的借条,并强迫被告张宏父亲张江堂及妻子李艳萍在该借条上签了名,该笔借款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故被告不应偿还该笔借款。同意在合理借款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宏与李艳萍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张江堂系父子关系。在上列借款中,除原告扣除的利息外,借款与借条事实还不相符。办案法官朱小林同志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双方不按法律规定办事的过错行为提出了批评教育。原、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要遵规守法,严格依法办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偿还原告合理借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张宏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