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取不义之财,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张某竟利用毒药毒杀野鸡四十三只,而面对法院的判决,他声泪俱下,悔不当初。近日,旬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1月初,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张某在其村与一收购野鸡者闲聊过程中得知毒死的野鸡可以卖钱,遂从此人处获取粉末状毒药(俗称闭气药),在家中用毒药与玉米粒、菜籽油搅拌后抛撒玉米地中。随后几天,张某三次在抛撒毒药的地里共捡拾被毒死的野鸡四十三只。后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全部查获。经鉴定,送检野鸡体内的玉米粒与现场收集的玉米粒检测出的毒药成份一致;被毒死的野鸡学名为雉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称当初不知毒杀野鸡是犯法的,就是为了牟利,现在很后悔。并再三恳请法院从轻判决,以后不会再毒杀野鸡,而且会向周围人宣传毒杀野鸡等野生动物是犯法的,千万不能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某未办理野生动物狩猎证,用毒杀方式非法狩猎野鸡四十三只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官寄语: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野生动物及自然资源的保护日益重视,亦制定了诸多法律予以保护。作为公民个人应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环境资源,从大局出发,从自身做起,抵制诱惑。如对具体事务是否违法存在疑惑,可咨询相关国家机构确认,以免触犯刑法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