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缺席判决由被告李某龙偿还原告任玲货款35205元及利息。
2007年被告因做苹果生意到原告处多次购买苹果包装纸箱款未付。经原、被告对上述交易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3520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2%。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龙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买卖纸箱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真实合法,为有效合同。基于该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35205元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书面承诺及时清偿货款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月息1.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及时清偿所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李恩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任玲货款35205元,并向原告支付从2009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1.2%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李某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