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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作者:淳化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27 09:23:3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淳化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依法判决由被告张小涛付给原告王丽娜生活困难帮助金20000元。

  2014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孩。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现已分居生活两年以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患有抑郁症及焦虑症,已花去了相当一部分医疗费用,但还在继续治疗期间,被告对此漠不关心,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审理期间,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的辩解理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该院结合案件事实,除对原、被告婚姻、孩子抚养、医疗费用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依法判决外,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故一并判决由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生活困难帮助金20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