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崔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崔虎因不堪忍受王某对其打电话无端辱骂,便和其朋友张某、赵某从三原县坐车欲找王某理论。看到王某等人在一饭门口时,被告人崔虎用钢管对王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宋哲在挡架过程中被崔虎用钢管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宋哲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王某自愿放弃伤情鉴定,被告人崔虎已赔偿宋哲人民币4000元,已赔偿王某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虎因琐事用钢管殴打被害人魏盼,致使被害人宋哲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