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积极协调邀请村组干部参与案件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排出妨害纠纷案。
原、被告均系旬邑县城关镇某村村民,斜对门居住。原告房屋东侧排水沟旁的椿树、桑树,系被告所有。椿树枝繁叶茂,树枝已对原告房屋造成一定影响。2017年7月份,由于下暴雨缘故,其中一棵椿树被大风刮倒后压在原告家的厦房上,致使厦房屋顶损坏严重,原告为修缮房屋花费了一笔费用。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赔偿,均未果。遂原告于2017年7月底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张某立即砍伐椿树、桑树,并赔偿其屋顶修缮费用3000元。
承办法官接手本案后,认为原、被告系多年邻居,有调解基础,故在开庭前,组织双方从远亲不如近邻的角度出发,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树木并非自己栽植,系地里自生,自己没有砍树义务,故原告房屋的损失也与自己无关。而原告王某认为,椿树、桑树都属被告所有,只有将树木砍伐后,才能不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整个调解过程,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情绪也越来越激动。为此承办法官将办案场地转移到双方居住的村委会,同时积极协调邀请村组干部参与案件调解。再次调解中,法官、村组干部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王某、张某进行沟通,从邻里关系和谐的重要性劝导双方当事人,诚恳地说服教育双方互相谅解。经承办法官与村组干部一番劝说后,原告王某自愿放弃修缮费用,被告张某同意砍伐位于原告王某房屋东侧的椿树及桑树。至此,一起因邻里琐事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顺利审结,原、被告当庭握手言和,邻里之间最终冰释前嫌。
法官寄语:俗话说:“远水不解近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和平共处,互谅互让。在大都市发展的今天,好的邻里关系会带来彼此安定、和谐的生存空间和环境,主动处理好邻里关系也是每个居民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