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由被告清偿担保人偿还的借款本金8380元。
2016年2月3日,被告张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水借款10000元,原告蒙琪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给李水归还借款。2016年6月12日,原告主动履行了担保责任,替被告归还了欠李水借款10000元,被告也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分,并承诺于2017年6月23日前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100元,剩余7900元未归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清偿欠原告借款10000元和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
审理期间,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同意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在办案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由张明于2017年9月22日之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900元及利息4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明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