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秦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竹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秦真窜至三原县一家窗外准备实施盗窃,秦真用正在燃烧的烟头将窗户上的窗纱烫烂,并将点燃的烟头扔到房间内,被害人被烟头烫醒后喊叫,秦真逃离现场。同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院子里盗窃财物,从王某卧室后窗将两三支正在燃烧的烟头扔到王某的床上,秦真因发现床上有人,离开现场,烟头将被害人的被子、床单、枕头烧坏。同年11月被告又翻墙进入王某家盗窃, 从王某家卧室后窗向房内扔正在燃烧的烟头,并用竹棍从窗户伸进去挑屋内的东西,被害人被惊醒后,被告逃离现场,烟头将被害人的被子、床单、枕头烧坏。同年12月被告人窜至张某家房外窗户处,用树枝通过窗户钩吊在房内衣架上的皮包,树技折断,后被告人离开现场。
2017年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窜入张某家,进入卧室盗窃沙发上的一红色女式手提包内现金900元、华为手机一部,床头拒上一部苹果6S 手机及充电器。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392元,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4321元。
另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3月3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到案,到案后秦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被盗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