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好吃懒做,挥霍无度,入不敷出时,他漠视情亲,丧失做人底线,一次次诈骗自己大伯的辛苦钱,这还不满足贪婪的欲望,最后竟然绞尽脑汁实施盗窃,不料将自己送进班房,伯侄间酿成永远不可化解的仇恨。
2015年7月的一天,陈某某与大伯王某某闲聊,无意间得知大伯想给自己的外甥办理驾驶证,陈某某当时手头拮据,顿生邪念,谎称自己驾校有熟人可以帮助办理,王相信了血脉相连的侄子,当场给了陈某某3000元。没有几天,陈某某便将数千元钱挥霍一空。王某某的轻易上钩,让陈某某萌生再次诈骗的念头,思索再三,突然想起王某某在永寿承包山地,便谎称自己认识一名叫“李红伟”(此人纯属陈雷编造)的人,是中央某领导妻子的外甥,准备征用王某某在永寿县承包的800亩山地,修建高级陵园,事成后王某某可以得到1500万元的土地承包款。陈某某多次冒充李红伟与王某某通电话,骗取王某某信任后,陈某某以自己是中介人,需要缴纳承包山地税,还数次冒充李红伟给王某某打电话谎称家中有事、王某某银行卡被监控等,先后骗取王某某现金139000余元。
陈某某的胃越来越大,2016年1月,以王某某与妻子马某某的身份证号重号,需重办身份证和挂失银行卡为由,带着马某某来兴平市东环路某银行内,在马某某办理完新卡后,陈某某谎称往卡里打地款,把马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要到手,将卡内现金108200元以取现和转账的方式盗窃。陈某某先后诈骗王某某142000元、盗窃108200余元,所有赃款全部挥霍。
2017年4月,王某某察觉上当受骗,到兴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后,公安干警将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有诈骗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马某某退赔犯罪所得2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