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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 复制超市购物卡盗刷现金 两男子犯盗窃罪被判刑
作者:徐微娜 唐香  发布时间:2017-09-11 10:42: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黄磊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张斌、黄磊二人相约来到三原县,张斌将自己复制好的超市已经出售的购物卡两张,面值均为500元,指使黄磊在超市消费购物,黄磊用这两张购物卡在该超市烟酒专柜盗刷四条芙蓉王香烟,张斌分给黄磊500元,四条香烟被张斌拿走。同年2月二被告人和小李(在逃)在临潼区一超市购买了一张面值2000元和一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张斌和小李将该两张卡经过复制后,又将该两张卡在超市换成6张500元面值的购物卡。后指使黄磊用复制的购物卡在超市烟酒专柜盗刷3000元的香烟,张斌给黄磊200元。该两张卡在被盗刷时还未出售。三人随后在临潼区一超市办理三张1000元面值和赠送的两张50元面值的购物卡,张斌将该三张卡复制后,指使黄磊用复制的购物卡在该超市烟酒专柜盗刷了3000元的香烟,所刷香烟给了“小李”。两人未获得赃款。经查该三张被复制的购物卡在被复制之前由王某购买,被盗刷后,该超市已经对王某予以赔偿。同年3月被告人张斌将三原县一超市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两张面额分别为500元的购物卡经过复制后,指使黄磊在该超市消费购物,黄磊用一张500元的购物卡盗刷了两条芙蓉王香烟,后被超市营业员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复制超市购物卡盗刷他人卡内现金为自己购物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