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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法院:调解协议已生效 如不履行担后果
作者:淳化法院  发布时间:2017-09-11 09:30:2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该主动履行。否则,申请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淳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退还原告剩余土地承包费57000元,并承担案件审理费1155元。在还款期限内被告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0年11月23日,原告李某红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达成了《复垦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0年,承包费105000元。协议达成之后,原告一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缴纳了土地承包费、修路费、水电费共计147000元,但被告没有将土地交付给原告使用,最后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并向原告退还了土地承包费及其他费用90000万元,仍下欠原告人民币47000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无奈,原告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承包费用。

  审理期间,被告态度诚恳,表示愿意退还原告剩余的承包费用,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也表示了谅解,也自愿放弃了向被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也向双方出具了调解书,确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此案已审理终结。

  但被告言而无信,把法律当儿戏,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被告以种种理由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也感到非常失望,现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依法强制执行,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来源:淳化法院
责任编辑:师国栋